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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公示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17-10-29】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需求的公开力度,增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有效制止采购需求的倾向性、歧视性和排他性,中心对采购项目的需求实行公示制度,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或建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采购项目主要是指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如遇特殊情况,不进行预公示的,须报中心分管主任审批。

第三条 采购项目需求主要包括该采购项目的资质要求、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和其他需求。

第四条 采购项目需求预公示的期限原则上为3个工作日。

第五条 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招标部部长审核后,草拟采购需求公告,并经分管主任审批后,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发布,公共服务项目需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第六条 采购需求公示征集的意见或建议,项目人应在公示期截止后1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如实反馈。采购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并书面反馈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人接到采购人意见后反馈供应商。

第七条 采购需求公示征集到的意见或建议中反映的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的需求,建议采购人修改但不被接受的,项目人可提出邀请专家论证意见,报部长、分管主任审批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专家论证意见采购人也不能接受且不能提供科学、可靠的相关证明资料或文件的,由招标部提出意见,报分管主任、主任审批后,由信息资源部以中心正式文件形式撤销与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委托,并抄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九条 中心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要求执行的,将依照中心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招标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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